8.1.2 中国进入风险社会状态
1986年乌尔里希·贝克(Ulrich Beck)的《风险社会》问世,“风险社会”概念首次提出即受到热切关注。
在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体系当中,风险是看不见的危险。但他强调,“风险”(risk)这一概念只有在自然和传统失去效力并且依赖于人决定的地方才具有讨论价值。[9]他说:“风险概念表明人们创造了一种文明,以便使自己的决定将会造成的不可预见的后果具备可预见性,从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过有意识地采取的预防性行动以及相应的制度化措施战胜种种(发展带来的)副作用。”[10]
相应地,“风险社会”是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由于某些局部的或突发的事件可能导致或引发的社会灾难——即不明的和无法预料的后果——成为历史和社会发展的主宰力量;风险事件发生后难以追究风险责任,到处充斥着“有组织的不负责任”现象,令人惊惧。这正是风险社会不同于工业社会的突出特征:“阶级社会的推动力可以用一句话来概括:我饿!风险社会的驱动力可以用另一句话来概括:我怕!”[11]
在这个“真实的虚拟”社会和“人为的混合世界”中,自然与文化之间的二元性特征消失;社会风险与经济发展速度与规模成正比,“未来”是具有威胁性的,人们不再相互信任、不再感觉到安全;普遍的“人为的不稳定”导致事情缺乏控制,形成系列连锁反应,引发世界范围内各类机构和本土机构的改革与重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