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为阳,臣为阴;父为阳,子为阴;夫为阳,妻为阴。阴阳无所独行,其始也不得专起,其终也不得分功,有所兼之义。是故臣兼功于君,子兼功于父,妻兼功于夫,阴兼功于阳,地兼功于天。举而上者,抑而下也。[36]
在这种隶属关系中,从属的一方事实上已失去了自主性:他只是依赖者,而并不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主体。所谓阴阳无所独行,便从普遍之道的高度,强调了这一点。如前所述,在荀子那里,我们已可以看到忽视人格尊严及人格独立性的某种趋向,而董仲舒在这方面似乎走得更远。主体一旦被纳入从属序列而失去独立的品格之后,其目的性规定便会相应地被弱化。从董仲舒的如下议论中,我们可以对此有一个更清楚的了解:
为人臣常竭情悉力而见其短长,使主上得而器使之,而犹地之竭竟其情也,故其形宜可得而财也。[37]
器即工具,器使之,亦即将人视为被运用的工具。在此,君臣的等级从属关系即进一步引向了人是目的之反题:人臣的价值似乎即在于成为君主的善器(好的工具),这样,尽管在人与物的关系上,人被一般地提升到了目的的高度,但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处于从属等级的主体则由目的降低到了手段,后者无疑从另一个侧面限制了仁道原则。
可以看出,德刑兼容,构成了董仲舒考察人道的基本思路。它在某种意义上表现出糅合儒家贵仁原则与法家暴力原则的趋向。尽管董仲舒在协调德刑时又一再强调“刑者德之辅”[38],“大德而小刑”,“前德而后刑”[39],亦即在总体上仍然以儒学为本位,但相对于原始形态,儒学毕竟已不那么“纯化”了。董仲舒的如上思想既可以在荀子那里看到某些端倪,又折射出汉初黄老之学的若干思想。帛书《十六经·姓争》上便可以看到如下议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