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地方教育行政机关
一 省教育行政机关
在提督学政裁撤以前,自光绪二十九年至光绪三十一年二三年之间,省会地方有一临时教育行政机关——学务处或学校司,专管本省学堂的建设及进行,隶属于督抚之下。自学政取消改设提学使司以后,前项临时组织即行取消。提学使司设提学使一员,统辖全省学务,位在布政使之次,按察使之前,归督抚节制。该司机关设在省会,内置学务公所,分设总务、专门、普通、实业、会计、图书六课。公所设议长一人,议绅四人,辅佐提学使参划学务,并备督抚咨询。议绅由提学使延访本省学望较崇的绅士充选,议长由督抚咨明学部奏派。各课设课长一人,副课一人,由提学使派充。此外另设省视学六人,承提学使的命令,巡视本省各府厅州县的学务。
天津劝学所
二 府厅州县教育行政机关
此级的教育行政机关取名“劝学所”,但它的历史却有两个时期: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颁布以前,为第一期的劝学所;一是在地方自治章程颁布以后,为第二期的劝学所。我们按照时期先后分述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