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史实的综合
以上论通史之去取详略的标准竟。
其次,我们对于任何通史的对象的知识都是一片段一片段地积累起来的。怎样把先后所得的许多片段构成一个秩序,这是通史家所碰到的第二个大问题。自然这里所谓秩序,不能是我们随意想出的秩序,而必须是历史里本有的秩序。那么历史里本有些什么秩序呢?
最原始的历史秩序乃是时间的秩序。所谓时间的秩序就是史事发生的先后。采用这秩序就是把史事按发生的先后来排列。最原始之综合的历史记载,都是单纯地采用这秩序的,都是编年排月的,都是所谓“春秋”。自然,以时间秩序为纲领的历史记载,不一定要编年排月。
第一,因为有些史实的年月日,已不可考。第二,因为有些史实的年月,我们不感兴趣。第三,有些史实的时间位置是不能以年月日来定的,例如典章制度。这种秩序的要素在时间的先后而不在时间的细密的度数。
时间的秩序可分为两种:一、单纯的,二、复合的。复合的时间秩序又可分为两种。第一是以时间为经而以史事之地域的分布为纬的,这可称为分区的时间秩序。第二是以时间为经而以史事的类别为纬的,这可称为分类的时间秩序。采用单纯的时间秩序的历史叙述,可称为纯粹的编年体,例如《春秋》是也。采用分区的时间秩序的历史著述,可称为分区的编年体,例如《三国纪年》是也。采用分类的时间秩序的历史叙述,可称为分类的编年体,例如《通典》《文献通考》及种种“会要”是也。过去的“正史”大体上可说是纯粹编年体和分类编年体的组合,或纯粹编年体、分区编年体和分类编年体的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