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如果被告叶甫菲米雅·包奇科娃没有参与犯杀人的罪行,那么她是否犯了下述罪行:188年1月17日,她在某城“毛里塔尼亚”旅馆当侍役时,从投宿该旅馆的商人斯梅里科夫房内锁着的皮箱里秘密窃取现款二千五百卢布,为了打开放在原处的皮箱,她随身带去事先配好的钥匙?
首席陪审员把第一个问题重复了一遍。
“呶,你们的意见怎么样,诸位先生?”
对这个问题大家很快做了回答。大家一致同意说:“是的,他犯了罪。”——认定他既参与下毒杀人,又结伙盗取钱财。只有一个上了年纪的劳动组合[2]领袖不同意认定卡尔津金有罪,他在任何问题上的回答都抱有无罪判决的目的。
首席陪审员以为他不明白案情,就向他解释,不论从哪方面看,卡尔津金和包奇科娃无疑都是有罪的,但他回答说他对案情全盘知悉,但总觉得最好以宽恕为本。“我们自己也不是圣人。”他说,就这样保留自己的意见。
至于同包奇科娃有关的第二个问题,经过长时间磋商讨论和说明解释以后,得出一致的回答:就这个问题的范围而言,“她无罪。”因为说她参与毒死人命案缺乏确凿的证据,她的律师也特别强调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