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家庭伦理,秦有更加详尽的规定,甚至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颇有一些特色。
从睡虎地秦墓竹简来看,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不同等的,妻子在家庭中处于被统治地位,但因秦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少,加之商鞅变法后在家庭中实行连坐法,妻与夫有同等的告奸权利,这就使秦的妇女有相对的独立性,不像后来夫妻关系中完全处于被宰制的地位。在夫妻纠纷上,秦法保证妻子的人身权利,即使“妻悍”,丈夫也无权任意“殴笞之”,如果殴妻致伤,就要与殴伤常人同等论罪,处以耐刑。在夫妻婚姻关系方面,秦律规定,凡是履行了登记手续、经官府承认的合法婚姻中,妻子不能抛弃丈夫,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未经官府认可的非法婚姻,妻子有权私自离去。妻子在丈夫死后,如原生有子女,则必须抚养,不得改嫁。所谓“有子而嫁,背死不贞”[7]。而那些没有生儿育女的寡妇则有权改嫁。丈夫有抛弃妻子的权利,但必须经过官府同意,否则要以违法论处,《法律答问》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意思是说,男子未申报官方而擅自去妻,要受惩处。在家财所有权上,如妻子事先告发犯罪的丈夫,妻才能保住自己的“媵臣妾、衣器”不被没收。如果妻子犯罪,丈夫与此无涉,则“妻媵臣妾、衣器”要被视为丈夫的财产而“畀夫”。如果丈夫犯罪,妻子虽未参与,甚或事先进行告发,也要负一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