乞伏慕末尚书辛进,随炽盘游后园,弹鸟误伤暮末母面,暮末立,诛进五族二十七人。《北史》本传。魏道武平中山,收议害秦愍王觚者,皆夷五族。见上。崔浩之败,大武欲夷浩已下僮吏已上百二十八人五族,以高允持之而止。见第八章第六节。其后游雅且以论议长短,陷陈奇至族焉。《魏书·雅传》,参看下文。亦云酷矣。
《晋书·怀帝纪》:永嘉元年,正月,癸丑朔,大赦改元,除三族刑。盖陈群定法,虽蠲此刑,其后又尝著之也。《愍帝纪》:建兴三年,六月,盗发汉霸、杜二陵及薄大后陵。敕雍州掩骼埋骴,有犯者诛及三族,此或仅指一事言之。
然《明帝纪》:大宁三年,二月,又复三族刑。惟不及妇人,见下。《温峤传》:峤奏军国要务,其七曰:“罪不相及,古之制也。近者大逆,诚由凶戾。凶戾之甚,一时权用,今遂施行,非圣朝之令典。宜如先朝除三族之制。”则又竟复之矣。《魏书·高祖纪》:延兴四年,六月,诏:“自今以后,非谋反大逆,干纪外奔,罪止其身。”《刑罚志》:大和十一年,诏:“前命公卿,论定刑典,而门房之诛,犹在律策,可更议之。”盖至是始从宽典。